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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竞争法律

 

  加拿大《竞争法》制定于1985年,根据该法的规定,受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主要有:1.不法交易行为;2.操纵投标行为;3.误导性广告;4.合理性测试的虚假陈述及签发不实证书;5.双重价格标准;6.高于广告价格的出售;7.非法促销奖励;8.固定价格;9.兼并和收购。在规定了法律所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的同时,不少条款对这些行为作了一定的例外规定。

  加拿大调查司是该法的政府执行机关。调查司司长独立执行竞争法。调查司司长也是竞争局的局长,调查司的人员同时也是竞争局的人员。竞争局由法律、经济以及受过商业培训的专门人员组成。

  加拿大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法官以及一些行业人员组成。法庭对竞争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签发救济命令。

  检察长决定是否对竞争领域的犯罪行为提出刑事指控。在竞争局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给予合作的企业或者个人,竞争局也可建议检察长免予刑事指控,免予刑事指控的决定也由检察长作出。

  根据加拿大竞争法的规定,对于固定价格的行为以及其他旨在限制或者降低竞争的图谋行为,可以处以高达1000万加拿大元的罚金以及长达5年的监禁。对于操纵投标的行为可处以数额不限的罚金和长达5年的监禁。据介绍,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处以监禁的例子在加拿大相当之少,目前,法院仅对两个案件作出了监禁的判决。

  根据加拿大竞争法的规定,竞争局长即调查司司长在根据竞争法开展调查期间可以采取特定的强制权力来获取证据。强制听证就是调查司司长在调查取证期间可能采取的措施之一。竞争法也同时规定了一种豁免形式。该法规定,在听证中,接受听证的当事人所提供的、与所调查的案件有关的听证材料不得作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运用于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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