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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诗省租务法例(四)

 

  终止租赁

  任何时间,业主与租客可在双方同意下,达成协议于何时终止租约,但必须要书面写明终止租赁的日期。

  当租客想搬出时,必须要给予业主至少一个月的书面通知,在通知书上,必须要清楚列明租赁房屋的地址及搬迁的日期。足一个月的计算方法是,例如你将会于十月三十一日搬出,而你交租的日期是每个月的一号,你必须于最迟九月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业主。如你发出的通知不足一个月的话,你有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业主有可能会扣除你部份或全部按金。

  假若业主想要求租客搬出的话,必须向租客发出终止住宅租赁通知书(Notice to End a Residential Tenancy ),这通知书的表格可向你居住附近的住宅租务审裁处索取。业主必须将这通知书张贴在租客的大门或亲自或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租客。通知书上要清楚列明租赁的地址,搬出的日期及终止租赁的原因,业主必须在这通知书上签名才有效用。

  一般情况下,业主必须给予租客一至两个月的通知,才可终止租赁。例如住客或其访客不合理地影响他人的宁静生活或损坏出租居所而不负责维修的话,业主可给予租客一个月的通知期,要求他搬出。又例如业主想出售房屋,重建或取回自住的话,就要给予两个月的通知。如欲更详细知道在甚么情况下给予一个月或两个月的通知期,可向住宅租务审裁处查询,或致电(604)660-1020(低陆平原)及1-800-661-4886(卑诗省其他地方),你也可参阅其网址。

  在某些情况下,业主是不须要给予租客一至两个月的通知,也可要求他搬出。例如租客严重破坏楼宇主要的结构,危害其他住客或业主的安全等,业主可立即向租务审裁处申请仲裁,要求租客搬走。另外,如租客欠租,业主可於到期交租日之後向租客发出终止租赁通知书,要求他十日内搬出。假如住客收到通知书五日内付清租金,则此通知书便作无效。

  如租客于到期日还不搬出,业主可向住宅租务审裁处申请收楼令(Order of Possession)。但执行收楼令是属於卑诗省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 of B.C.)。

  假若租客已搬出,但仍然留下其财物而不知所纵,业主应将其财物储存在一个安全地方至少三个月,假若租客在这段期间并未取回物品,而又拖欠业主金钱的话,业主可将这些物品变卖,扣起拖欠款项及储物费用,余下交给卑诗省公众监管及信托(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 of British Columbia)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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