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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消费品标志法规


  消费品标志的必备内容:一、产品名称( Product Identity),二、产品净量(Net Quantity),三、代理商名称及主要办公地点。

 产品名称指该产品的一般名称(common name / generic name)而不是其品牌(brand name)或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它可以是普通的词语,也可以是描述性的短语。产品名称必须以英、法双语注明。

 比如一种防冻车窗清洁液,英文产品名称应该标明为「 Windshield Washer Antifreeze 」,而它是什么品牌,或者该产品的特殊名称「喷即洁」(Jet \\\'n Clean)不一定要注明。

 法规还对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Principal Display Panel)作出了详细规定,归产品名称必须印刷于此。更规定字体不得低于一点六公尺的高度。

 产品净量因为产品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表示方式,一般来说,液体、气体或流质的产品用公制体积、容积单位标注。按件出售的产品用数字注明件数;包装内只含一件的,则产品名称用单数(singular)即已相当与注明了数量。

 净量必须用英语和法语同时表明,同时必须印刷在包装重要展示面上,数字必须用黑体(boldface)印刷,根据「主要展示面」的大小,字体大小也有不同规定。另外对数字要准确至小数点后多少位也有十分具体的规定。

 通常按件出售(sold by count)或成套出售的产品,标志上有准确的产品图象或是通过透明包裝可看到并可凭肉眼辨认出来的产品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约束。

 代理商名称及主要办公地点只用英语或法语即可,且除了底部外,印在包裝表面的任何一处均可。另一方面,产品來源地(country of origin)没有必要在消费品标志上注明,但加拿大海关暨稅務署对特定产品要求注明來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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