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户
(1)风险揭示
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
(2)签署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管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人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缴纳保证金
客户在与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
2、下单
所谓下单,是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经纪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
(1)常用交易指令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令有两种: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户可提出变更或撤销。
(2)下单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3、竞价
期货合约价格的形成方式主要有:公开喊价方式和计算机撮合成交两种方式。
国内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的运行,一般是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成交。
4、结算
(1)结算的概念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
(2)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或个人通过其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
5、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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