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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 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三、 契税税率及适用范围 (一) 1997年10月1日前契税税率6%,适用于城乡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外国人,三资企业以及私人股本占50%以上的股份制企业。 (二) 1997年10月1日后,我省契税税率暂定为5%,适用与符合契税纳税范围的各类纳税人。 (三) 根据沈政发(1998)20号文件精神,对1999年1月1日后个人购置用于居住的房屋,契税税率5%,实际执行时征五缓二,即执行3%。其它各类公有产权及个人产权的门市、车库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转让,契税税率仍按5%执行。

   四、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土地权属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购地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土地承受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买地费用、用地补偿、腾迁(动迁)费用以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旧房买卖为房地产市场所确定的评估价格。
  (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法定评估价格核定。
  (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 根据沈政发(1997)15号文件及沈政发(1998)20号文件规定,居民出售原有住房,在一年内又购进住房者,为买新房卖旧房价格的差额。
  (五) 根据沈政发(1997)15号文件及沈政发(1998)20号文件规定,居民出售原有住房,在一年内又购进住房者,为买新房卖旧房价格的差额。
  (六) 以房屋、土地抵债者,为法定有效的抵债协议价格或法院判决书中所裁定的价格。
  (七) 以联建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为取得该土地、房屋权属时的现值价值。

   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时限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当天,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功能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1997年10月1日前为三个月)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六、 减免范围 :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 法定继承免税;
  (五) 交换的房屋、土地价值相等者,免征;
  (六) 政府行为动迁回迁,还原面积部分或政府给予货币补偿部分,免征;
  (七)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八)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部批准,免征;
  (九)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七、 不征收契税范围:
  (一) 产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自建自承房屋,不征收契税;
  (二) 1997年10月1日前公有制性质的单位承受房屋、土地不征收契税;
  (三) 1997年10月1日后典当的房屋不征收契税;
  (四) 分析的房屋不征收契税;
  (五) 房屋使用权转移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不含有偿划拨)、出租以及征用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八、 征收程序 土地、房屋的权属承受者凭有关资料,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级的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申报纳税事宜。契税征收机关对已完纳契税的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对减免契税者开具减免手续;对不在契税征收范围内的权属承受者,开具确认书。 房屋、土地权属承受者凭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减免税手续或确认书,到房产、土地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其它事项,产权发证部门留有关资料存档。纳税人未出具上述相关资料,产权登记、发证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房屋权属承受者持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原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贴花事宜。

   九、 出示的资料 :
  (一) 新购置的房屋: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准住通知;
  (二) 旧房交易: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审批表、房屋买卖交易批复、公证书、原契税完税凭证、契证;
  (三) 房改免税: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公房出售专用收款收据;1997年10月1日后单位购置的新房,房改给职工时,房屋权属承受者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公有产权的完税证明;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合同、用地双方签订的用地合同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等相关资料;
  (五) 土地使用权转让:用地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契证及有关资料;
  (六) 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包括权属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七) 赠与、中奖、以房抵债的房屋:赠与协议、公证书、抵债协议、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书、原契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自建自承房屋:土地使用证、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审定表;属联建行为的还需提供联建协议; 其他不征收契税的情况,提供与其确认内容相关的证明资料。

   十、 罚则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的,契税征收机关征收所欠税款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征税款总额2‰的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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